广州2010年下半年自考毕业登记和初审步骤
(一)毕业登记可由考生个人自行上网申请毕业登记,或由助学机构为考生上网申请毕业登记。个人自行上网申请的考生凭准考证号和在电子摄像或预报名时设置的密码登陆系统,忘记密码的考生可自行在网上输入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设置新密码一次,第二次忘记密码的考生须凭身份证、准考证到区、县级市考办设置新密码。
1、确认信息
(1)考生在办理毕业登记前须登录系统确认自己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子相片和各科成绩等数据,上述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申请毕业登记。
(2)考生办理毕业登记前必须在系统中确认籍贯、民族、最后学历、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数据,如数据有误,请用“基本信息维护”功能自行修改。
2、提交毕业申请考生个人或助学机构应在当次办理毕业初审的具体日期前登录系统,通过毕业管理模块中的毕业申请功能提交毕业申请。特别注意:网上提交申请时,必须选定“广州市区”(代号为“0101”)作为办理毕业初审的地点。申请毕业前,考生可在网上进行毕业预测。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新旧课程顶替,并判断是否满足毕业条件。如满足毕业条件,可以成功提交毕业申请。如不满足毕业条件,系统提示不满足的原因。考生如果认为通过自行选择课程顶替可以满足毕业条件,可以进入“手工判断毕业”页面。考生进入“手工判断毕业”页面可自行选择课程顶替关系,只有当必考课全部通过才可以选择选考课顶替关系,只有选考课全部通过才可以选择加考课顶替关系。当必考课、选考课、加考课都通过,考生才可以成功提交毕业申请。手工选择课程顶替关系的方法见系统页面上的“帮助”。已办毕业、转出外省、被合并到另一准考证号的成绩不能直接用于办理毕业,必须申请转考或免考才能使用。
3、打印《毕业生登记表》申请成功的考生打印一式两份双面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打印时要求必须使用激光打印机(不能用喷墨打印机)和80g(或以上)的A4复印纸打印,注意在打印前做好打印设置(即在菜单文件项中的页面设置将页眉和页脚两项清空,上、下、左、右页边距设置为2cm-2.5cm)。考生或助学机构如无法按要求打印的,可到广州市招考办打印《毕业生登记表》。考生必须认真校对《毕业生登记表》正面的各项内容,然后在背面的有关栏目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并到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
(二)毕业初审程序【验核-初审-交费-收表】
1、验核助学机构集体到广州市招考办办理毕业初审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考生《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两证应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经校对正确并到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3)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提供①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②若毕业证书非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还须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考生应提前一个月以上持毕业证书原件前往办理,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二楼,联系电话:020-37626990、37627335)
2、初审招考办通过程序进行毕业初审,初审后,考生领取:(1)一式两份《毕业生登记表》(2)毕业初审“凭证”(3)《考生档案袋》一个
3、交费凭市考办打印的初审“凭证”交费,每证30元。根据市财政局文件精神,我办不直接收取现金。交费方式:①可用银联卡在我办刷卡缴费;②采用现金或支票交费的可凭我办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商业银行或建设银行的任意网点交款。
4、收表各助学机构负责组织的老师在毕业初审的当天或次日,验核考生所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其毕业专业要求,凭考生的初审“凭证”和交费收据验收以下申请毕业的材料:
(1)经校对正确、考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不能交复印件)
(2)已验核并加盖招考办印章的《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收齐招考办已验核并加盖印章的①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复印件;②《学历鉴定证明》的复印件(取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考生无须提交《学历鉴定证明》)
(4)《考生档案袋》一个(考生须准确填写袋面上各栏目,《考生档案袋》由助学机构保存至发毕业证书)四、上交材料各助学机构务必于规定内,按申请毕业人数带齐初审“凭证”和交费收据,到广州市招考办四楼会议室完成校对毕业生名单及数量、《毕业生登记表》的盖章,上交收齐的考生毕业材料等工作,市考办凭交费收据验收申请毕业材料。
请各助学机构告知考生:
(1)市招考办只是对考生的申请毕业材料进行初审,考生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由省考办负责审核批复;
(2)如不按要求上交《毕业生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而造成延误申请毕业的,一律推迟到下一期办理;
(3)申请毕业的审核结果一般在初审后4个月通知,届时可上广州招考网查阅毕业证书发放安排;
(4)考生申请毕业后,如急需开具学历证明的,可先复印《毕业生登记表》留存,然后参照省自考办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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