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09年10月自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一、为严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纪律,确保国家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参加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应考者),负责、从事和参与自学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自学考试的管理规章。对其违纪舞弊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自学考试纪律的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自学考试纪律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自学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分为:单科成绩作废、各科成绩作废、延迟毕业一至三年。
四、应考者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有关单科成绩作废: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卡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延迟毕业一年: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夹带)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通讯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或者草稿纸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其他舞弊行为。
六、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延迟毕业三年:
(一)考场喧哗取闹,有意撕毁试卷、答卷、草稿纸,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应考者请人替考或为他人帮考的;
(三)相互交换试卷,将他人答案改成自己答案或将自己答案改为他人的;
(四)伪造自学考试证件及证明材料的;
(五)当次考试有两科以上(含两科)有第四、五条所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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