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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09年自学考试免考政策指南

    2009-08-07 10:51:00   来源:陕西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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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课程免考是指考生将已经通过的考试课程成绩,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顶替需要考试的相关专业的课程。

      二、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考籍,均可按照本规定提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的在校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肄业生。

      4、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有二个及以上准考证号申请合并考籍者。

      5、外省自考生转入我省参加考试者。

      6、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条件者。

      7、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者。

      三、考生申请课程免考的基本原则

      1、申请课程免考者应在免考地有一科以上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2、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相同(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明内容相同。下同)、要求不低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

      3、省级及以上自考委明令可以免考的课程。

      四、受理考生课程免考的具体规定

      1、各类本、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段所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各类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所报本科专业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专科毕业生原专科阶段考试合格的公共政治课程凡与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所开设公共政治课程相同的均可免考。所免考公共政治课程均按75分计。

      2、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和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3、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和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4、取得专门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等,其余类推。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专业层次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程。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凡已考试合格、要求不低于所报第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均可免考。

      7、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科在校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同层次名称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8、非学历证书的免考课程,按教育部和省考委相关规定办理。

      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凡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相关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10、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所报自学考试专业所开设的、要求不低于所申请免考的相应实验课程。

      11、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课程。

      12、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一律按本规定办理课程免考手续。转入考生的成绩认定,以外省转入的考籍档案为准。

      (上述规定中所称公共政治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公共基础课程是: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及应用、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

      五、办理课程免考的操作程序

      1、在籍考生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8月15日前向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考办提出课程免考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同的证明材料或不同的准考证号,应分别填写免试申请表),按规定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办理。

      2、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

      正本材料和材料的复印件。

      根据免考生的不同情况,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已毕业的自考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或毕业生学籍卡(复印件)或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未毕业的自考生提供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当地考办红印的考生学籍表;

      外省转入考生提供转免考介绍(或证明)信(复印件);

      非自考生出示毕业证、肄业证或退学证、原学校所学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或由教育部颁发的相应非学历证书。考生提供的的学籍档案或课程成绩的有效性的认定,以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材料为。材料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的原件复印件”(若学籍材料复印件有数张,则每张均应有考生的姓名或由复印单位盖章),加盖公章(红印),完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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