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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09上半年自考评卷工作通知

    2009-04-23 11:11:00   来源:陕西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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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评卷院校:

      2009年上半年全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即将开始。本次考试报名人数93885人,报考科次284579科次。评卷时间从2009年4月24日开始,至5月8日结束,为期12天。

      评卷工作是考试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自考办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对自学考试的评卷工作十分重视,要求各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评卷工作。因此,各评卷院校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自学考试评卷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到评卷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自治区自考办仍将按照评卷工作考核项目表对各评卷院校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教育部自考办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自学考试工作的实际,自治区自考办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各评卷院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加强评卷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卷质量,确保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为保证此次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评卷院校要建立以分管校(院)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为负责人的评卷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卷组、答卷保管组和监察保卫组,要明确各组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必须设立集中评卷场所或相对集中的评卷场所,评卷场所和试卷库的建设一定要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设置,各项规章制度一定要完善,所有的答卷收发要按规定执行,严格进行清点、检查、登记、办理交接手续等,要有值班制度和记录,以确保答卷的安全保密。

      三、对评卷教师的选聘和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所有评卷教师的名单须经主考院校评卷领导小组审定同意,送自治区自考办备案后方可参加评卷工作,同时对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四、评卷前,分管校(院)长与自治区自考办领导要签订评卷《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

      五、在评卷过程中,严格履行评卷程序,明确评卷要求,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六、评卷结束后,自治区自考办要组织评卷质量检查员进行试卷抽查,如发现有意涂改分数或给分不合理等违纪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将在全区教育系统通报。对于普查核分不认真,造成核分错误超出评卷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要扣除其评卷经费。

      七、评卷经费按照评卷管理办法和参照以往的做法,在评卷工作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评卷院校。

      八、各评卷院校要认真组织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学习评卷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纪律要求、职责任务以及标准尺度等,以确保评卷质量。

      九、各评卷院校要认真组织各学科评卷组填写《试题评估调查表》,并按时上交自治区自考办。

      十、评卷期间,自治区自考办继续派出有关人员到各评卷院校进行指导检查,同时组织专家质量检查组严格按照评卷实施办法对评卷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所评试卷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将按奖惩规定扣除相应奖励和评卷经费。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

      试卷评阅工作是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阅卷是否严肃认真,评分是否准确客观,直接关系到自学考试的质量和社会信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到使评卷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狠抓工作重点,严格遴选评卷教师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在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自考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评卷点的设立要根据每次考试报考专业和报考科次的情况,由自治区自考办确定。根据评卷需要,部分课程可设立集中评卷点进行统一评卷,也可在主考院校设立评卷点进行评卷。每次评卷前各评卷点的分管校(院)长要与自治区自考办领导签定评卷《协议书》,以明确职责。

      (二)各评卷点要建立评卷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评卷点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由评卷点所在院校分管校(院)长、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等组成,下设学科评卷组、答卷保管组和监察保卫组。评卷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三)要切实把好评卷教师素质关,遴选那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参加评卷。评卷教师由本学科评卷组长提名,经评卷点评卷领导小组审定同意,送自治区自考办备案后方可参加评卷工作。本人及有直系亲属参加自学考试的教师、干部和给帮助学习辅导班讲授课程的教师一律不得参加评卷工作。如在评卷教师选聘上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评卷点必须设立集中评卷场所,并在评卷场所入口处安排两名武警战士或保卫处的保卫人员把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二、做好答卷的收发、传递和保管

      (一)自治区自考办建立答卷收发站,负责与评卷院校交接答卷。

      (二)各评卷院校设立答卷收发站,负责所承担课程的答卷保管和收发工作。答卷保管室由两名以上、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切实做到卷库不离人、人不离卷库,答卷不能在评卷场所过夜。

      (三)答卷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责任到人,确保答卷不错、不乱、不损坏、不丢失。

      三、严格评卷程序,明确评卷要求,确保评卷质量

      (一)评卷前要组织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端正评卷指导思想,明确评卷任务和要求。

      (二)评卷前,各学科评卷组或课程评卷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通过试评,针对发现问题,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由评卷点领导小组审定,经自治区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执行。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补充规定》总的原则是:不得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

      (三)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需要更正的,应通过评卷点领导小组向自治区自考办汇报,并经自治区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涉及全国统考课程的,需经全国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补充规定》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五)各课程评卷组应严格按先评主观性试题、后评客观性试题的顺序评卷,并采用流水作业法评阅答卷,每人评阅一题。

      (六)主观题评卷注意事项

      1、评阅主观性试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承担。

      2、主观性试题应一人评阅,一人复查。对某一课程数量较少的答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卷办法,但评卷教师不得少于2人。

      3、评卷记分办法采用百分制,每道大题和大题中的小题都应在题首处记得分,答错或未答的题,在题首记“0”分,或在试卷答题处画“X”。每道大题得分,由评卷教师评阅后,同时填入题首成绩栏和卷首相应题的成绩栏内,并签名或盖章。

      4、简答和论述等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对应考者的做答既要全面分析,又要根据答案要点或步骤给分,做到给分合理,扣分有据。

      5、答案中如果有严重政治错误,须经学科评卷组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画“=”,同时将情况填写在试卷封皮上的《评卷异常情况记录》栏内。

      6、评卷教师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缺页、露名(号)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要及时交答卷保管室,送交自治区自考办处理后方可继续评阅。

      7、各课程评卷组对评阅的答卷在未合总分前必须进行严格复查,如涉及到加分或减分时,一定要有依据,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8、评卷教师或复查教师在评卷、复查时如需改动分数,应在改动分数处签名或盖章。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及格变为不及格或由不及格变为及格,除复查教师签名外,应交评卷组长审查签名。无复查教师或评卷教师和评卷组组长签名,所改动的分数一律无效。

      9、评卷中遇有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不予评阅。发现用非蓝、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等答题的答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用两种颜色的笔答卷以及有明显标记的答卷要继续评阅,但需在《评卷异常情况记录》栏内做出记录,写清楚异常情况。

      10、评卷中遇有雷同嫌疑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要照常评阅,同时要填写《评卷异常情况记录》。其成绩是否有效,由自治区自考办审定处理。

      11、总分合计工作首先应把要点分合为题首分、小题分合为大题分,大题分与卷首相应题号的成绩栏内的分数核对无误后,再填入总分栏内并签名,累计总分出现小数点时,应四舍五入,总分一律不得留小数点。

      12、在合计分数时,如发现分数合计有误,须向课程评卷组长报告,如需改动分数,应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13、答卷一律使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钢笔评阅,其他颜色的笔一律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评卷签名或记分时字迹要规范、清楚,使用正楷。

      14、各学科评卷组要认真做好试卷命题质量评估工作。各院校要做好评卷工作的总结。并将评估意见和评卷工作总结于评卷工作结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自治区自考办。

      (七)客观题注意评卷事项

      1、客观性试题(选择题)的评阅,由自治区自考办采用机器评阅。

      2、客观题评卷前应组成评卷小组,负责培训操作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工作。

      3、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客观题评阅工作程序和纪律:

      (1)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笔迹签字或圆珠笔。除红色笔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以外的笔、橡皮、软盘等不准携带进入评卷场所。

      (2)评卷组应配有专用铅笔和橡皮,并由专人保管。

      (3)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必须保留备查。

      (4)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5、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答案存储在计算机中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离止人为改动。

      6、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7、评卷过程中,随时注意计算机和存储设备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8、每半天对客观题读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9、客观性试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四、把好评卷质量关,严格履行检查验收手续

      (一)评卷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派出巡视检查小组对各评卷学校评卷的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审,对在评卷中发现的问题要一一进行分析,并反馈给评卷院校,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并总结经验,进行整改,真正达到评卷的各项要求。

      (二)评卷结束后,自治区自考办对各院校评阅的试卷进行抽查,如发现非正常涂改分数、给分不合理等违纪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一查到底,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查处结果将在全区教育系统进行通报。对于漏评、错评、合分不准确、普查不认真、所评试卷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将按奖惩规定扣除相应的评卷经费。

      (三)评卷质量检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1、有无漏评、错评的答卷或试题;

      2、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3、记分、改分是否合理,是否按要求签名,合分是否准确;

      4、主观性试题应由同学科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非评卷教师负责检查。

      5、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要将查出的各类差错进行登记。由自治区自考办组织专人进行审核、改动。

      五、奖励和处罚

      评卷工作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

      (一)要采取激励机制,对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自治区自考委和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进行评卷,所评答卷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质量较高的课程,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评卷规定或没有达到自治区自考委和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评卷要求的评卷组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相应评卷经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对违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办法:奖励按课程评卷经费计算

      1、对没有错评、漏评、合分等差错,评卷质量较高的课程,可按课程评卷经费的15%予以奖励。

      2、评卷中发现的雷同答卷,经自治区自考办确认后,给予评卷教师每份雷同试卷5元的奖励。

      (四)处罚办法:以课程为单位,答卷经检查验收后发现下列情况,要统计差错份数,并做相应的处罚。

      1、统计差错的项目主要是:

      (1)答卷(或部分试题)漏评;

      (2)影响及格的合分差错;

      (3)不影响及格,但合分差错在5分以上(包括5分);

      (4)较严重的评卷错误;

      2、每门课程评卷差错率不得超过千分之零点五,超过千分之零点五的,要根据差错情况扣除相应的评卷经费。

      3、对评卷差错率较高的课程,视其情节程度,扣除该课程10%-15%的评卷经费。

      4、未按规定时间交回答卷的,超过一天扣除所评答卷评卷经费的20%;不能按期交回的以此类推扣除经费。

      六、评卷纪律

      (一)评卷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专人保卫。评卷人员一律不得将答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教师不得将与评卷无关的各种笔带入评卷场所。

      (二)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答卷评分标准、评卷情况不得外传,评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三)答卷应在密封情况下评阅,凡涉及答卷需拆封处理的事项,由自治区自考办专人处理,其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答卷。

      (四)任何人不得更改答卷内容和擅自更改分数。

      (五)评卷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揭封、撬封,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

      (六)评卷教师要佩带评卷工作人员标志,不得将标志借给非评卷人员。不佩戴评卷工作人员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七)对违反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做出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科评卷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开展本学科的评卷工作,负责评卷教师的分工,做到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三、在评卷前组织试评。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和掌握《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如对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有疑义,要及时提出参考答案补充规定,报自治区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随时掌握评卷质量和标准,检查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坚决消灭误差,做到始终如一、不紧不松、公平公正。

      五、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六、掌握评卷进度,对影响进度的薄弱环节要及时进行调整。

      七、对合分有误的答卷给予修正并签字。

      八、负责领取、保管本学科的所有答卷,按规定与院校答卷收发组交接答卷。

      九、对已领取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十、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自考办。

      附件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人员守则

      一、评卷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责任心,以对国家和全体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一丝不苟的精神,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自始至终做到认真细致、准确无误、不宽不严、不紧不松、不错不漏,切实做好评卷工作。

      二、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必须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人员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评卷人员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

      三、答卷不得带出评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不准查询考生分数。

      四、评卷人员不得徇私舞弊。评卷中不准揭封、撬封。不准以任何方式探询密封线内的考区、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准以任何手段故意提分和压分,不得私自涂改答卷内容及成绩。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圆珠笔或红色钢笔,其他用笔一律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工整、准确、无误,如更改分数,必须有组长和该题评卷人员同时签字。

      六、评卷人员要爱护答卷,确保答卷完整无损。吸烟、喝水时严防损坏答卷。

      七、要保证评卷场所安全、安静。

      八、对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党纪国法从严从重惩处。

      附件三: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规定

      一、答卷保管室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房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除房门外,还要配备安全门、防护窗。答卷由评卷院校统一保管,不得由各评卷组保管。

      二、评卷院校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三、答卷保管室必须昼夜值班(两人以上)。

      四、答卷保管室房门与安全门的钥匙必须分别由分管负责人与值班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人掌管。答卷保管室的钥匙不得转给他人代管。

      五、负责答卷保管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工作认真负责,而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自学考试。答卷保管室的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答卷保管室会客、吸烟、饮酒及其他娱乐活动。

      (二)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揭封、撬封开启答卷,探询密封线内的内容。

      六、答卷保管室要指定专人对答卷进行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答卷接收和发放必须当面点清答卷本数,核实科目,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单。

      七、对倒装、漏封、破损和其他影响正常评阅的答卷,要及时报告自治区自考办做出妥善处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记录内容主要有:盟市、考点、考场、座位号、课程名称和异常情况),评卷结束后将异常情况记录交自治区自考办。

      八、发现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自治区自考办。

      九、答卷保管室的负责人及值班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失职渎职,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直接责任。

      附件四:

    协议书

      为认真做好全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评卷工作,保证评卷质量,保证答卷在评阅期间的安全保密,经双方商定,签定如下协议:

      一、自治区自考办的责任:

      1、认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考评卷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组织答卷评阅。

      2、答卷的分发要准确无误。

      3、倒装、漏装的答卷要及时处理解决。

      4、《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补充规定》在正式开评前要及时给予答复和批准。

      5、评卷结束后,在规定时间按有关规定付清评卷经费。

      6、及时处理答卷评阅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评卷院校的责任:

      1、认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组织答卷评阅工作。

      2、必须设立集中场所评阅答卷。

      3、“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必须执行。

      4、答卷由评卷学校统一管理。

      5、答卷不能在评卷场所过夜。

      6、评卷教师的遴选、回避政策必须执行。

      7、合分没有误差,给分公平、公正,不得有随意性。

      8、杜绝涂改成绩、随意加分、撬封、揭封现象的发生。

      9、认真查处雷同答卷并上报自治区自考办。

      10、对倒装、错装、缺页或两种笔迹答卷及有明显标记的要详细填写《评卷异常情况记录》。

      11、保证答卷在评阅期间无损坏,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协议书从签定之日起,双方严格按上述责任和义务履行职责。如违约或未能履行各自的职责,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做出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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