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8年10月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记者从北京教育考试院获悉,10月自考中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严厉打击考场舞弊行为。考试中,9种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10种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依据作弊情节轻重,停考1至3年。
考生被认定为当次报名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将停考1年的作弊行为包括: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考生被认定为当次报名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将停考2年的作弊行为包括: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卷雷同及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考生被认定为当次报名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将停考3年的作弊行为包括: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据了解,考生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行为分别是: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根据规定,此类违纪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另据了解,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以下4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及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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