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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陕西自考《票据法》本科真题练习一

    2019-08-24 10:16:08   来源:陕西自考网    点击:   
    自考在线学习 +问答
       

      票据法真题练习一由陕西自考中心整理,供考生做复习参考之用

      25、关于票据法上的付款,说法正确的是

      A.付款是票据行为

      B.付款是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C.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D.付款人需要在票据上记载和签章

      26、付款人期前付款的后果是

      A.只要构成善意付款,对真正票据权利人不再承担责任

      B.与到期付款的效果一样

      C.付款人可以要求持票人返还所得票款

      D.对错误付款承担责任

      27、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后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或票据各债务人的时间 是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A.3日内B.4日内C.5日内D. 10日内

      28、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

      A.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B.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C.通知前手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D.提供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证明

      29、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事项不包括

      A.无条件支付承诺B.付款地

      C.出票人签章D.收款人名称

      30、允许以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抗辩持票人的票据是

      A.银行本票B.银行汇票

      C.银行承兑汇票D.支票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属于有价证券的有

      A.股票B.发票C.提单

      D.支票E.房地产证

      32、票据债务人有

      A.背书人B.持票人C.受托收款人

      D.承兑人E.本票出票人

      33、属于票据法中对人的抗辩的事由有

      A.票据签窜不符合法律规定B.持票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C.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D.付款人未收到出票人资金

      E.出票人受欺诈签发票据

      34、在我国汇票到期日的种类有

      A.见票即付B.见票后定期付款C.分期付款

      D.出票后定期付款E.定日付款

      35、承兑行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

      A.有承兑协议

      B.承兑电请人交付保证金

      C.承兑人审查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交易关系凭证

      D.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

      E.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的意思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的体现。

      37、简述票据行为的外观解释原则。

      38、简述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责任关系上的特点。

      39、简述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40、试述设定票据无因性的理由。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案例:甲公司为支付货款,签发并向乙公司交付一份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收款人没有填写。乙公司为向丙公司还款,将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在收款人栏填写自己名称后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票据到期,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甲公司称:第一,此汇票签发违反票据法而无效;第二,此汇票是开给乙公司的,现收款人为丙公司,违反授权。

      问题:(1)甲的出票行为是否有效?

      (2)丙填写票据是否违反授权?是否有效?

      (3)丁可以对谁主张权利?

      42、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甲,承兑人是乙,收款人及以后背书人依次是丙、丁、戊、己, 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庚,汇票到期日是2014年1月11日。由于庚公司人员变换,这份汇票被遗忘,直到2017年2月28日被发现。庚当日向乙请求付款,乙拒绝、乙称在票据到期前向甲收取了与票面金额等值的款项,这笔钱已在2016年9月退还给甲

      问题:

      (1)这份汇票在2017年2月28日是否有效?

      (2)庚有何救济办法?

      (3)庚可以对甲、乙、丙、丁、戊、己都主张权利吗?

      43、案例:钟大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收款人星雨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发现汇票遗失,故申请公示催告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2013年12月18日, 沙岗公司申报权利并提交了汇票,汇票记载出票人为钟大公司,收款人为星雨公司,付款方 为JT银行NY分行,出票金额为900万元,出票日为2013年11月28日,到期日为2014年 5月28日背书人分别为:星雨公司、莲花公司、沙岗公司,背书人均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但未记载背书时间,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3年12月30 日,星雨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11月29日星雨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该票 经非法背书后,现票据实际持有人为沙岗公司沙岗公司的前手莲花公司与星雨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沙岗公司取得该票据缺乏合法性。星雨公司请求确认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归其所有。沙岗公司辩称,星雨公司在取得诉争票据后,在票据的背书栏签章,表明其同意票据转让或流通的事实,其不是票据最后持有人,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星雨公司与莲花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其将诉争票据交付莲花公司作为借款,该票据的转让行为已经完成。沙岗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该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法院查明,钟大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支付给星雨公司,沙岗公司提交的汇票背书时间未记载。法院认为背书日期应视为票据到期日2014年5月28日前,而在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已经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汇票上载明的票据权利应当归星雨公司所有。星雨公司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沙岗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问题:(1)钟大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是否合法?

      (2)星雨公司以自己与莲花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为理由,认为沙岗公司取得票据不合法,这个观点是否正确?

      (3)法院以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推定背书发生在公示催告期间,认为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此观点是否正确?

      (4)此汇票权利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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