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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9年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19-07-04 16:49:20   来源:陕西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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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杨凌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

      2019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安排4月和10月两次考试。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8〕23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二)报名及缴费时间

      上半年

      报名时间:3月5日8∶00—11日18∶00

      缴费时间:3月5日8∶00—12日18∶00

      下半年

      报名时间:9月5日8∶00—11日18∶00

      缴费时间:9月5日8∶00—12日18∶00

      (三)报名办法

      考生登录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平台”,或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打开“自学考试”栏目,进入“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入口”,详细阅读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规处理的法律法规、答题须知和诚信考试承诺书,确认“我已阅读并接受以上条款”,然后按照流程提示进行操作,在规定时间完成报名和缴费。

      1.首次报考考生应于当次考试报名开始后5日内进行网上注册和照相、信息采集、信息确认。网上注册成功后系统将生成考生预报名号(可以打印),考生凭预报名号和身份证到市(区)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照相和采集身份证信息,并进行信息确认。信息确认后系统生成考生准考证号。考生使用准考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密码即注册时设定的密码),按流程提示完成报名。《准考证》由各市(区)考试机构制发,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2.在籍考生报考不需注册和照相,使用准考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按流程提示完成报名。省内跨市(区)报考的考生,不需重新注册,但报名后必须到当次报考的市(区)考试中心重新办理《准考证》。

      3.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考生按每科26元缴纳报考费。报考费全部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生从报名即日起至当次报名截止日后1天内缴费,缴费成功确认为报名完成。

      缴费只能使用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下列银行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无上述银行卡或未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考生,应提前办理相关业务。

      (四)考场编排

      1.各市(区)考试机构应于报名结束后10日内完成考场编排、试题统计等工作。

      2.每考场安排30人(标准考场)。为节约成本,可以将不同科目的尾数考场合并,原则上合并考场不得超过3门课程。

      3.考生于当次考试前10日自行打印考试通知单。

      二、考试时间

      上半年:4月13日、14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

      下半年:10月19日、2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

      三、领取试题、送交试卷时间及要求

      (一)领取试题时间

      上半年:4月11日

      下半年:10月17日

      (二)送交试卷时间

      上半年:4月15日

      下半年:10月21日

      试题、试卷的运送、交接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14〕2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责任落实,确保考试安全。

      确保国家考试安全平稳是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市(区)要始终把维护考试安全平稳置于首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则,一级抓一级,把考试安全责任落实到考试机构、考点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所有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招委〔201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保密、无委会、宣传、卫生防疫、交通等部门的联系,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大力营造良好考试环境,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二)严格考试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措施到位。

      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设置和加强考点管理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4〕120号)要求,考试必须全部安排在公办学校标准化考点进行。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各考点要提前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维护,确保视频图像质量,考试期间考场必须全程录像,录像资料须保存半年以上。

      严格按照规定选聘考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警示案例的教育和安全保密、考务管理、操作规程等考试业务培训,切实增强考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考务管理水平和防范、识别高科技手段作弊的能力,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市(区)教育考试机构与考点、考点与工作人员之间要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考点要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监考员领取试卷后必须通过专用通道直接进入考场,全程必须在考点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视野范围内。

      (三)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试题试卷安全。

      各市(区)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全面负责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试卷保密室及分发场所至少安装2个摄像头,确保监控场所不留死角,全面覆盖,使用期间必须全程录像。考前要联合当地公安和保密部门严格检查所有存放试卷的保密室,不达标的保密室严禁存放试卷。试卷保管期间,保密室监控录像6小时回放一次、试卷分发场所的监控录像即时回放。监控录像由教育纪检部门负责定时回放检查,并填写《自学考试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见附件)。监控录像及回放情况记录表由市(区)考试机构负责保存,录像资料须保存半年以上,省上随机抽查。

      (四)严明考试纪律,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市(区)要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法规教育和诚信教育。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的宣传、教育力度,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明确告知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将计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严重作弊行为将涉嫌违法。

      考试管理采取“人防和技防”并举,加强考生入场时的身份识别以及考生携带物品的核验,同时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违禁物品(手机、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检测。利用无线信号探测、屏蔽等手段,重点防范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考试公平。

      各市(区)考试机构、各考点均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于考前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由市(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继续做好采集考生笔迹信息和报名数据筛查工作。

      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采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笔迹信息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27号)要求,考生每门课程考试的笔迹信息,随合格课程成绩记入考生考籍档案。考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笔迹信息填写,否则,其该科考试成绩无效。在2018年考试中,仍有个别考生未能按照要求填写笔迹采集信息内容,致使考试成绩无效。请各市(区)要求监考或指派专人检查,敦促考生完整、规范填写。

      每次考试前夕,省上都会下发教育部提供的报名数据筛查信息,请各市(区)考前与考生逐一联系,宣传考试纪律和处罚规定,同时在考试过程中,加强身份核对和甄别,确保考生身份证件信息与本人完全一致,杜绝帮考。

      (六)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各市(区)要参照《陕西省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考试中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考试过程中,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暴力恐怖威胁、疫病传播、失密、泄密、大规模舞弊或突发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妥善处置,确保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考试安全。

      (七)严格执行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

      各市(区)要切实做好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加强对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从领取试题到考试结束后试卷上交前,每天18∶00前均须通过QQ工作群或传真(029—85221742)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报告试卷安全情况;考试期间,每场考试结束后要通过QQ工作群或传真(029—85221742)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报告考试实施情况。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同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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